泰国拟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氧化锌的反倾销调查
2007年6月5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致函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参赞处,通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氧化锌反倾销案的调查情况。
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裁定,进口自中国的氧化锌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泰国国内销售。其中,广西堂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69%,广西格雷蒙公司32.77%,柳州化工实业12.19%,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0.33%。但从很多产业指标来看,泰国国内产业并未遭受实质性损害。因此,泰国调查机关拟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氧化锌的反倾销调查。
本案的利害关系方可于2007年6月21日前对泰国商业部外贸厅的裁定提出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