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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产品消费税率9月1日起由17%统一调整为13%

2007-8-16 在线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通知所称的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盐产品消费税率,目的是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行业经营困难,同时此次调整采纳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目前,盐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7%,较其他人民生活必需品行业,如粮油13%的增值税率,税赋较重。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粗略计算,此次调整盐产品增值税率,可使盐行业利润增加6亿元,加上今年2月份盐业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调整,盐行业新增利润近10亿元,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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