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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2007-12-19 在线收藏

  为配合全省治超工作,进一步加大利用经济手段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力度,充分体现“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治超原则,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桥梁等国家财产,减轻合法装载运输车辆的费用负担,规范货运市场秩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日前在认真总结、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有关批复,重新调整了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的收费标准:对标准装载的货车,减收5%-10%通行费;对超载的货车,提高道路补偿费标准。
  山西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基本费率仍为0.09元/吨公里(包括晋焦、运风高速公路),晋阳高速公路为0.075元/吨公里。
  新标准对未超过国家标准(GB1589-2004)装载的车辆只征收车辆通行费,并给予一定的通行费政策优惠,即:不分空车和载货,车货总质量在25吨以下(含25吨)的,在上述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5%;25-49吨(含49吨)的减收10%。但是一旦超过国家标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但未超过55吨的车辆,按下列标准征收道路补偿费:超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1-2倍线性递增征收;超30-50%(含50%)部分按基本费率3-6倍线性递增征收;超5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8-10倍线性递增征收;超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16倍征收。5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入高速公路。
  预计全省高速公路12月19日执行新的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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