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30 | 在线收藏 |
---|
印度政府财政部、税务局2008年11号关税通知
新德里,2008年1月23日
通报号G.S.R.。。。(E),对于悬浮级PVC(即下文中所提及的指定产品)的进口案件,根据关税条款(1975年第51版)规定(即下文中所提及的“海关关税税则”),对原产国或者从以下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PVC:台湾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即下文中所提及的“指定国家”),所作出的结论如下(在终裁决议中所涉及的权威机构请参阅2007年12月26日发布的印度政府公报 No.14/08/2006 –DGAD号通告中的第一部分,第一章中的特别条例):
(a) 指定产品已经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从指定国家进入印度市场
(b)印度国内工业已经受到了(刚发生的)实质性损害和已有损害的威胁
(c) 由原产或者出口自指定国家的指定产品的倾销,导致对印度国内企业价格和数量两方面的损害。所以,应该对原产或者出口自所指定国家的指定产品征收确定的反倾销税(率)。
因此,在行使关税条款(1975年第51版)9A项下附属项(1)和(5)的权力时,又按照关税条款(中央政府1995年版)第18及20项的规定(裁定倾销产品造成的损害和认定、评估、征收反倾销税),依靠指定的权威机构的裁决,对下表中第3列描述的产品进行征税,产品关税号见列3,产品规格见列4,产品原产国见列5,出口国见列6,生产商见列7,出口商见列8,进口至印度后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数目见列9,币种见列11,计量单位见列10。
表格请见附件 表格.doc
名单为来自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非抽样出口商(上表中序列22行);
a)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b)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c)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
d)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
e)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f)宜宾天原有限公司
g)上海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h)天津LG大沽化工有限公司
i)内蒙三联化工有限公司
2. “ 公布的反倾销税自印度政府公报刊发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除非撤销,取缔或是进行期更正)[F.No.354/70/2007 –TRU]
(Sonal Bajaj)
印度政府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