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获准发行5亿元短期融资券
2007年9月27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拟发行不超过6亿元规模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主承销商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发行最高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
2008年4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市协注[2008]第10号)《接受注册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
一、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5亿元,有效期截至
2010年4月22日,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
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
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