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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8-5-14 在线收藏
河北省、河南省、吉林省、浙江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部2008年工作计划和各地工作基础,经研究,决定在你省(市)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各试点地方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产生单位积极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帐建立模式,并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加强与我部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汇报。 

政策下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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