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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港口实施新条列 危化品受到相应约束

2008-5-19 在线收藏
《江苏省港口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许多条款涉及到了危险化学品,意味着沿江化工企业的港口物流活动将受到相应约束。众所周知,江苏省是我国化工大省,如南化公司、扬子石化公司、扬州化工园区、泰州化工园区、南通江山化工等众多大型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都是沿江布局,同时也有为数众多的中小化企临江而建。因此,这些化企应尽早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涉港业务出现偏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面对新的法规环境,笔者认为,沿江化企应做到三个重视。    
  首先,应重视对方资质。企业为效益考虑,通常重视的是单位产品储运费用的高低,而对港口经营人的作业资质、经济成分往往不太关心,一般热衷委托收费较低的港口周转货物。但是,《条例》的实施,强调了港口的从业资质,企业如果再一味看价格而不看资质,将面临不确定风险。因此,相关化企必须事先查验对方资质,然后再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否则,随意委托无资质的港口从事危化品作业,一旦对方遭遇违规被查,势必会牵连自己,造成经营风险。    
  其次,重视履行告之义务。受利益驱动,目前不论是铁路、公路,还是水路运输中,都普遍存在着将危化品按普通货物运输或夹带运输的现象,也就是委托人没有履行告之义务。殊不知,这意味着安全防范的放松和失控,一旦出现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而《条例》实施后,这一行为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企业在权衡′节省′费用和可能被处以罚金、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时,孰重孰轻不言自明。也许有的中小化企是因为对危化品种类界定模糊,误将危化品以普通货物涉港运输。这些企业要不怕麻烦,做好′功课′,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重视建立固定的协作关系。沿江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与港口协作单位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让港口充分了解企业的产品构成及其特性,便于在港区提供相应的仓储条件,保证危化品的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企业在互信中获得港口的种种便利,以便拥有快捷的出港通道,为生产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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