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 糊树脂 电石 | 烧碱 液氯 盐酸 原盐 | 甲烷氯化物 环氧氯丙烷 环氧丙烷 氯化石蜡 氯乙酸 ADC发泡剂 | 国际资讯
>> 您现在的位置:氯碱网 >> 市场资讯(VIP) >> >> 正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杜绝滥收“买路钱”

2004-11-2 在线收藏

  为了理清公路收费这本账,让公路真正姓“公”,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并有权拒绝交纳。《条例》还明确,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
  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为了让诉讼更加人性化,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参与调解的人员以及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对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在案件受理后,答辩期满前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为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或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由他们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主持调解。为强化诉讼诚信意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定》明确,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即生效,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头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