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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进口获得两个月“过渡期”

2009-1-9 在线收藏


对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关于对1,2—二氯乙烷进口手续问题的紧急汇报》的复函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你协会上报的《关于对1,2—二氯乙烷进口手续问题的紧急汇报》的文件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2008年12月15日,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1123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1,2—二氯乙烷的进出口主管部门由农业部调整为环境保护部。进出口企业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和进出口放行通知单。
    鉴于该公告发布之前部分企业已签订进出口合同且一些企业进口的1,2—二氯乙烷已经或于近期到港,为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利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至3月1日,对1,2-二氯乙烷进口申请设置为期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我部将同时受理1,2-二氯乙烷进口登记证和进口放行通知单的申请,以缩短审批时限。
    具体申报手续请垂询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10)84915256/84917714。
    特此函复。

                                        

文件下载:对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关于对1,2—二氯乙烷进口手续问题的紧急汇报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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