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0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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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后该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7月17日收到史德刚先生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申请。史德刚先生已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满六年,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基于上述原因,史德刚先生向该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由于史德刚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提名钟田丽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
同时,此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称,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07年5月9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2008年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74号文核准。
按照公告中所提, 2008年7月28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正式结束。该公司向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特定对象共发行了8,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106,812万元。本次发行的A股已于2008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申请获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于2008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此次发行的结果,现对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第六条拟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8,406,560元。
2、公司章程原第十九条拟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08,406,56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08,406,560股,无其他种类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