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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08年底开始施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2009-1-19 在线收藏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从2008年年底开始施行。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全省省将重点推出涉及铁合金、电石、电解铝、水泥、炭化硅、钢铁、火电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限期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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