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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等苛性钠作出反倾销复审终裁

2009-4-8 在线收藏

    2009年3月2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台湾、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采用最低限价措施,如果低于最低限价,则按照到岸价与最低限价之间的差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之则不予征收,最低限价见下表。其中,自中国台湾进口的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且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此取消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苛性钠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151100和28151200。

    2002年10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10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3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原产于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反倾销税率

(美元/吨)

印尼

印尼

P.T. Asahimas Chemical

Tricon Energy Ltd, USA

415.46

除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印尼

除中国台湾和欧盟(法国除外)外的其他国家

任何企业

除中国台湾和欧盟(法国除外)外的其他国家

印尼

任何企业

欧盟(法国除外)

欧盟(法国除外)

任何企业

欧盟(法国除外)

除中国台湾和印尼外的其他国家

任何企业

除中国台湾和印尼外的其他国家

欧盟(法国除外)

任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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