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8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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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台湾、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采用最低限价措施,如果低于最低限价,则按照到岸价与最低限价之间的差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之则不予征收,最低限价见下表。其中,自中国台湾进口的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且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此取消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苛性钠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151100和28151200。
2002年10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10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3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原产于欧盟和印尼的苛性钠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反倾销税率 (美元/吨) |
印尼 |
印尼 |
P.T. Asahimas Chemical |
Tricon Energy Ltd, USA |
415.46 |
除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 ||||
印尼 |
除中国台湾和欧盟(法国除外)外的其他国家 |
任何企业 | ||
除中国台湾和欧盟(法国除外)外的其他国家 |
印尼 |
任何企业 | ||
欧盟(法国除外) |
欧盟(法国除外) |
任何企业 | ||
欧盟(法国除外) |
除中国台湾和印尼外的其他国家 |
任何企业 | ||
除中国台湾和印尼外的其他国家 |
欧盟(法国除外) |
任何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