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13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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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宜化发布的公告称,该公司为贵州金江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且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同时,处于自身经营需要,公司与贵州金江签署了反担保协议,可以有效降低本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因此,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该担保事项。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后,公司将与相关贷款银行签署担保协议,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公司对上述银行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该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基于谨慎性考虑,由贵州金江为5000 万元银行贷款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如贵州金江不能偿还上述到期贷款,在本公司代为偿还上述贷款后,贵州金江将向本公司支付同等额度的资金。
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贵州金江5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自身完全能够偿还所借银行贷款,且公司采取了规避风险的反担保措施,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上述担保是可行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