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16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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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河西支行申请执行河北沧州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2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沧执字第130-13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塑料集团持有的“沧州大化”32.5万股法人股,所得价款给付大化集团。
2009年3月17日,河北长城拍卖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关于拍卖塑料集团持有的“沧州大化”32.5万股法人股的公告,并于2009年3月31日将该法人股成功拍卖给自然人汤东红,拍卖所得价款370万元,将于近日划至大化集团账户。
2009年4月14日,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的通知,解除对大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603万股国家股的冻结,将塑料集团持有本公司的32.5万股法人股扣划至汤东红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