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17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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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4月14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从5月1日起,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报备案的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制定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据了解,新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危险性分析情况,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满足应急工作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制定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