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 糊树脂 电石 | 烧碱 液氯 盐酸 原盐 | 甲烷氯化物 环氧氯丙烷 环氧丙烷 氯化石蜡 氯乙酸 ADC发泡剂 | 国际资讯
>> 您现在的位置:氯碱网 >> 市场资讯(VIP) >> >> 正文

河北省明确高耗能企业和设备用电“加价”标准

2009-5-6 在线收藏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河北省决定建立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生产设备实行动态监管。 
    自2009年1月1日起,列入河北省已公布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设备用电,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钢铁企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0元,其他行业的企业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20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05元。今后,每年1月份将定期公布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生产设备和加价标准。 
    从今年起,各地发改委(工促局)、物价局对高耗能企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逐一企业建立台账或信息查询系统,并定期向河北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报告。 
    对列入国家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行业,各地发改委(工促局)严禁审批和立项上马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并会同当地物价局定期做好辖区内企业生产设备的甄别工作。对允许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设备共存且未单独安装计量表的企业,各地根据不同设备的实际情况,组织供、用电企业共同测算,定期核定并公布加价电量。
头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