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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大对违规建设和试生产化工项目的监管

2009-8-18 在线收藏

    近年来,一批大型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盐碱化工、硅化工、氟化工企业落户自治区,逐渐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点。为了加强对这些建设项目的监管,实现本质安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的规定,自治区安监局从基础工作抓起,对在建的化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在2008年6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召集的项目建设通报会上逐一指出了各盟市重点项目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全区46个(未履行手续 14 户、设立通过就建设的 22 户、未备案试生产的 10户)违规建设和试生产项目进行监督。
    对这些违规建设、试生产项目,自治区政府非常重视,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副主席赵双连在自治区安监局有关领导危化安全工作简报上,做出重要批示。在自治区政府第一季度经济分析会上,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对违规建设和试生产的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自治区安委会文件进一步明确职责,项目主要负责人是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各盟市安监局局长是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盟市长是监督责任人。自治区政府又召开危险化学品重点生产、建设单位安全监管会议,各盟市分管盟市长、安监局局长和分管局长、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专门部署这项工作,再次强调各责任人的职责,明确最后期限,9月30日必须全部合规建设和试生产。    
    目前,相关盟市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处罚,对违规试生产的要求停止试生产,对仍未停产的两户企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也将按照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尽快办理“三同时”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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