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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煤化等工程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2009-9-10 在线收藏

    9月7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据记者了解,此前,国家对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实行的是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此次税收政策调整,有利于相关企业减轻负担、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据悉,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包括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城市及工业污水污泥处理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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