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占用基本农田按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项目用地农民可用征地补偿费入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提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组织合理分配。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指导意见》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农户可以征地补偿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关于征地工作程序,《指导意见》明确,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