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
近日,在广泛听取发、供、用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湖北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湖北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据介绍,此次参加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湖北境内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跨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意见》规定,试点初期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唯一输电方。参加试点的电力用户,应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负荷稳定且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单独计量。
《意见》明确了试点的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只限于用户生产用电部分,其他类别用电仍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电网输配电价,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规定测算,提出报审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对外发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大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用户的发用电设备的运行考核和安全技术协调,继续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参与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纳入电网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之外,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在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实行计划用电时期,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用电企业必须服从全省大局需要,无条件执行有关错峰、让电等指令,共同维护全省供用电秩序。
《意见》规定,发、供、用三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湖北省电力公司代收。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大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原则为“月结月清”。用户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其偏差电量在月度间滚动。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因发、供、用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超出合同电量±3%偏差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由上述原因引起发、供、用各方电费收入的变化,通过直接交易合同,明确各方补偿方式。
《意见》强调,直接交易试点须在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的组织指导下进行。被认定具备进入市场交易条件的发电企业可将相应机组的全部或部分容量参与直接交易,用电企业可将全部或部分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直接交易目前实行年度交易,交易主体经协商确定并报国家批准后,签订1年及以上直接交易合同。
《意见》还对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程序及信息发布、直接交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