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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树脂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弥补地震损失

2010-3-15 在线收藏

    近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10〕169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罗江县地方税务局(罗地税函〔2010〕4 号)《关于免征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等6 户企业房产税的批复》、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德地税一分局发〔2010〕14 号)《关于免征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对该公司及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一定减免,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该公司下属企业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系我国西部氯碱化工原料生产基地,受汶川地震和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9 年生产系统无法满负荷运转,流动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 号)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 号)规定,同意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2009 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762,995.84 元减征40%,减征金额1,505,198.34 元。

    罗江县地方税务局收到该公司下属企业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申请减免2009 年度房产税的请示后,经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上报罗江县人民政府,罗江县人民政府三届52 次常委会议通过,同意按规定免征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2009 年度房产税963,586.66 元。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 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 号)第七条的规定,经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德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对该公司2009 年度应缴房产税149,359.59 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65,822.80 元予以免征。

    上述税收优惠金额共计3,183,967.3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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