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9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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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 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0年3月25日,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提交《关于申请许可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请求法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2010年3月25日,管理人收到葫芦岛中院签发的(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1号《关于同意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答复》。根据该答复,葫芦岛中院同意公司继续营业,并由管理人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