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4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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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ST锦化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会议上,管理人报告了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和债权审查情况,葫芦岛中院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为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表并审议表决通过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接受补充债权申报登记及进行审查工作;同时,资产评估等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正在进行中。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