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2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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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公布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办法规定,从6月1日起,该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将主要用于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
据了解,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由山西省财政厅筹集安排,专项用于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对不符合补偿条件、以及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用补助资金。
符合5个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这5个条件是: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生产能力落后的。2.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的。3.属于2006年1月1日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的。4.属于2007年后,按照省经信委钢铁等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冶金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山西省委、省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对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的。5.属于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废毁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