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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取消高耗能电价优惠 超能耗将实施惩罚性措施

2010-6-24 在线收藏
    日前,浙江省物价局联合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并对超能耗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
  根据通知,自6月1日起,取消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类别,氯碱生产用电(包括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一律按相应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价格90%的水平执行,并取消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用电价格优惠措施。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在取消优惠的同时,通知还要求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从本月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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