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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潍坊市政府对原盐、溴素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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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对原盐、溴素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统一管理全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委托市盐务局(潍坊盐业公司)代为征收。全市范围内的原盐、溴素按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量征收,自产自用的按实际产量征收。征收采取从量计征,标准是原盐以100元/吨(含100元/吨,100元/吨以下免征)为起征点,按每吨3元征收;溴素按每吨200元征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已经出台相关规定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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