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4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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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保部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的相关规定,艾微美科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向我部提交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与扬州高能新材料有限公司1家单位提交的豁免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以及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1家单位提交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符合有关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2013年第4批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第24批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审查情况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