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收到购买燃料油所缴纳的消费税退税款项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临时公告,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2012年第36号),经沈阳化工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核准,同意退还沈化在2013年2月份至4月份发生的购买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燃料油所缴纳的消费税10,561,895.12元。沈化已于近日收到上述款项。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该笔消费税的退还将增加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10,561,89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