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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有关情况的通知

2005-2-2 在线收藏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粤安监管四〔2005〕号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
为及时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情况,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情况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项目告知性备案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凡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04〕11号)要求,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县、市二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项目告知备案表》(附表1),完成告知性备案。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展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项目,也应填写附表1,向所在地县、市二级安全监管局补办告知性备案。
二、事故隐患和整改意见报告
各安全评价机构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向委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和整改意见情况表》(附表2),报告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整改。
三、评价项目进度情况报告
各安全评价机构每月要向我局报告在我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进展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进度情况月报表》(附表3),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评价进度情况报我局安全监管四处,同时将电子文档(按Excel表格编制)发送到电子邮箱:aq4@gdsafety.gov.cn
四、其他事项
各评价机构应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情况报送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报送工作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一并报我局安全监管四处。
联系人:刘卫华,电话:020-83135919传真:020-8313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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