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4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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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第57 号文《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将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