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6 | 在线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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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鲁科高字[2009]12 号——关于认定2008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认定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37000257),认定有效期3年。
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其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所得税按15%比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