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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望建立对外贸易应急预警机制

2003-12-23 在线收藏
按照刚刚提请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我国有望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应急预警机制,以应对外贸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就外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现行外贸法施行近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外贸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也对对外贸易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草案作了上述规定。

  于广洲说,为了适应外贸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国家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外贸法修订草案:充分利用反补贴反倾销等措施 确保我国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借鉴了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为我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和充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受国务院委托,于广洲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关于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关于指定经营,于广洲说,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我国应当自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的限制。但是,这项承诺只是针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针对非世贸组织成员,我国仍可以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因此,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协定的前提下,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未经指定,不得从事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

  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出口,于广洲说,现行外贸法的有关规定不完整,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在世贸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草案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作了补充和明确。

  关于对外贸易秩序,于广洲说,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草案增加相应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调查,于广洲说,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了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草案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环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进口产品激增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等。草案还规定了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的具体程序。

  关于对外贸易救济,于广洲说,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草案对我国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草案规定: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与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因境外服务提供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服务的增加,对国内提供同类或者与其直接竞争服务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由于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有关国家和地区违反贸易协定时,中国政府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中止履行相关义务;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我国拟加强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草案规定:进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构成侵权并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海关实施海关保护。

  他说,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与本协定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者控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因此,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专有权或者优势地位的行为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禁止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

  他还介绍,草案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未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平等待遇,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符合国际条约、协定义务的前提下,撤回减让或者停止履行有关条约或者协定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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