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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盐行业的“伤口”再撒一把盐

2005-3-3 在线收藏

  新华网2004年9月14日刊发了“焦点网谈”《中国盐行业“黑幕”揭秘》一稿后,使一向平静得几乎被遗忘的盐行业掀起了巨浪。不了解盐行业内幕的人借此了解了盐行业的重重黑幕;被各地盐业公司“欺压”多年的众多制盐企业通过互联网倾吐了心中的积怨。而被痛斥得伤痕累累的盐行业既得利益者们也拼命地组织反驳文章,维护专营。根据网民向记者提供的一些新素材、新线索和新观点,记者再次深入盐行业作了调研。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强调研
“你们在网上发表的揭露盐行业黑幕的文章就像一块巨石掉在平静的湖面上,声响大、浪花高。以前也有媒体揭露盐行业存在的问题,但都不如这篇文章反映的全面、具体、透彻。”一位在盐行业工作多年的同志对记者说。 

更多的盐行业人士充满了对中国整个盐行业的忧虑。在湖北省不少有过辉煌历史的制盐企业已运行到了破产的地步。当地一位制盐企业负责人说,专营保护了落后,死的死不了,活得活不好。现在5万吨-10万吨的小企业占中国盐业生产能力的一多半,中国盐产业不知落后于发达国家有多远?这种体制没有竞争机制,大家没有动力搞技术改造,而把主要精力都放到了跑关系跑指标上。

一些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大型制盐企业坚信中国盐业体制改革的破冰之日已不远,他们已着手进行了一系列适应市场的改革,延伸产业链,扩大生产规模,迎接中国盐业的重新洗牌。一位制盐企业负责人说:“一旦打破专营体制,首先死掉的肯定是从事食盐销售的各级盐业公司,所以他们拼命来维护专营。”

一位南方制盐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各级盐业公司看到这篇文章怕得很,食盐加碘是这个专营体制的救命稻草。我们近些年也出口盐,知道日本、韩国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放开了,而我们一直是专营的。我们深信我国盐行业迟早会与时俱进按市场规律办事的。”

辽宁省某盐业部门的一名职工给记者来信说,抛开行业利益和部门成见,我和我的一些同事认为你们稿件中所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的确,我国目前的食盐专营是经不起推敲的。近几年来,我个人的感觉是盐业主管部门缺少明白人,决策人不明白,又不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和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从而导致了制订的制度有违经济规律,损害了中国盐行业的整体发展。

有几位制盐企业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新华网发表揭露盐行业黑幕的稿件后,有关盐业公司的领导就向他们打招呼,请他们不要接受类似话题的采访,不要在网上发表不利于现行管理体制的评论。
记者试图采访中盐总公司和中国盐业协会,被婉拒。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一位主管盐业的官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当前,盐行业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家都承认,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正在调查研究,准备出台一些新的举措。

现行地方盐业法规亟待清理

记者近期走访了全国10多家大中型制盐企业,这些企业负责人一致认为,现行诸多盐业法规已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阻碍了整个盐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的地方盐业法规,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有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处。为此他们希望尽快清理现有地方盐业法规。

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发布于1990年,1996年又出台了《食盐专营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都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但如今有不少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制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进行了转制,个别企业还进行了股份化或民营化改造。显然这个老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国企改革的要求。

众多制盐企业负责人反映说,目前,我国现行盐业管理体制弊端丛生,政企不分的各级盐业公司通过“寻租”获取高额利润,而制盐企业则举步维艰,并且还形成了诸多黑行规,影响我国盐业健康发展,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盐产品流通秩序,这一切都是由于现行盐业法规,特别是地方法规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地方盐业管理法规将食盐专营扩大化。国务院发布的盐业法规只将食盐列入专营,而一些省份的盐业管理法规将除纯碱和烧碱工业用盐之外的所有盐产品纳入专营,并将食盐概念扩大化。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所定义的食盐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而多数省份的盐业管理法规都增加了“畜牧、渔业和饲料生产用盐”。

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其他用盐(非食用盐)可在盐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销,并未指定由盐业公司垄断经营。而各省级盐业公司把两碱工业盐之外的工业用盐称之为“小工业盐”或其他工业盐,规定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不得从制盐企业、其它单位或个人购进调运。并且,盐业公司供应给用盐企业的小工业盐的价格,要比制盐企业直接供货高出3倍左右,各级盐业公司得到的是巨额垄断利益。

二、强化工业盐的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形成盐业市场的地区封锁。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当地运输其他工业盐,必须持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或发盐凭证,否则不得运输其他工业盐。比如《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省内企业发运纯碱、烧碱和其它用盐,都要持有载明运输品种、数量、始发地和到达地的“通行证”。还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途经本地区的外销其他用盐,也要受当地盐业部门的监督。

三、对两碱生产企业用盐也作出了许多限制和规定。不少盐业公司要求两碱生产企业要把合同和调运生产用盐的情况报送他们。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年用量在5000吨以上的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单位实行定点供应,其它用盐单位应当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供应。”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也对两碱用盐企业和盐碱联合生产企业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

早在1995年11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体制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872号文件),其中规定对工业盐实行放开经营,两碱工业盐实现产销见面,不能够直接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它工业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特别是明确取消了工业盐的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2002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又以国法函(2002)260号向原国家经贸委复函,肯定了两委1872号文件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中与该通知(187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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