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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区域内划800余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5-9-9 在线收藏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总面积830.54平方公里。

    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天津市政府表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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