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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通知10省市列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重点

2005-4-20 在线收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于4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日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将有关事项通知各地。

  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地区是: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

  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主要内容有: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情况,重点是从业单位对2004年5月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2.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3.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进行“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情况。4.各级地方政府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企业批准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在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5.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制度执行情况;2004年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6.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

  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由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10个督导组。督导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管理企业总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及专家组成,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危化司负责人担任组长。

  这次督导将采取深入基层、组织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为期10天。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各地区及有关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导组开展各项工作。未列入督导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我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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