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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企“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奖补政策出台

2017-9-11 在线收藏
    为更好落实“263 ”专项行动“减化”要求,推进江苏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顺利实施,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出台了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省级奖补政策。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年度计划任务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获得省级奖补资金。
    政策规定了省级资金的奖补对象、奖补方式、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等,并明确了省、市、县(市)财政及“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在现场核查、验收关停化工企业情况以及分配、拨付、监督管理省级奖补资金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
    省级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年度计划任务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年度省级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各地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当年关停企业户数及关停企业原有职工人数、工业产值、上缴税收等因素,结合市、县财力情况,分年度核定省级奖补资金额度。
    省级奖补资金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相关支出,重点用于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开支和发放津补贴等。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市、县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负责将专项行动进展、关停企业等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联办)。省化联办对市县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奖补资金预算,会同省化联办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各市、县财政局会同专项行动牵头部门根据本地区专项行动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各市、县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牵头负责做好专项行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要对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将关停企业名称在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企业关停情况等上报省财政厅、省化联办;做好相关资料归集管理工作,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行动有关录像、图片等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江苏省化联办将组织对各地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工作进程及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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