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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

2005-6-2 在线收藏

  2005年6月1日,商务部发布第3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11月23日到期,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措施到期两个月之前提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申请。按照《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措施到期之前决定是否立案进行复审。

  反倾销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是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和各国普遍实施的制度。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各国一般在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应国内产业申请或者有合理理由主动发起复审,以决定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复审确定取消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调查机关可以裁决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为延长实施5年。如果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复审、调查机关也没有主动发起复审,则反倾销措施应按照原定日期自动终止实施。

  即将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6月9日在2001年第5号公告中发布的。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3号 我部发布对日、美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为5年,即2005年11月23日该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反倾销调查职能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11月23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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