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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0-6-5 在线收藏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意见稿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意见稿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特殊联络机制,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意见稿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意见稿强调,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稿明确,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333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5日。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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