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化工园区认定办法与评分标准
10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定义、认定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并对园区管理工作细化分工进行明确,还建立有园区评价和复核制度,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
据《办法》,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主导方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产业集聚区,包括独立设置的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在认定基本条件中,规定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已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具有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基础设施应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热、供气设施、双回路供电,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等,特别指出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认定园区按照《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考评,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在认定流程上,规定园区(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认定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按照《评分标准》将符合要求园区,由市级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工信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评分。对审核通过的园区,河北省工信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再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就化工园区管理和建设,《办法》规定各市、县政府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河北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具体规定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园区认定评价的组织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园区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同时,为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河北还建立了园区评价与复核制度。《办法》规定,每年开展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园区评价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六方面开展,并依据《评分标准》打分,要求评价报告应包括园区建设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实施项目等内容。
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综合运用园区自评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加强园区日常监管和服务,支持园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园区,给予优先扩区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标;得分70分以下的园区要制定整改方案;对省级评价时发现不满足认定基本条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园区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办法》中还特别指出,2023年6月30日后,未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园区、未达到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并承诺上述日期前,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和完成搬迁改造的,视为符合认定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