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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治超站点管理

2005-8-25 在线收藏

  交通部日前向各级交通部门发出《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治超站点的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确保全国治超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为明确纪律,交通部制定了治超执法“十条禁令”,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
“问题站点”须及时整顿

通知强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带好执法队伍,管好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对执法队伍和执法行为的管理目标和任务分级细化到每一个辖区、实施单位和责任人。

不断加强对路政、运政、养路费稽征等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让广大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新的治理政策和措施,从而真正理解好、执行好、落实好。

对各基层治超责任单位和治超站点,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暗访检查和督察指导。每个治超站点每月开展至少一次检查活动;建立上级领导与一线治超负责人定期谈话制度;对于经常出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地区和治超站点,要及时开展专项整顿,肃清队伍,严明纪律。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坚持联合治超,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实一线执法人员,特别是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增加治超警力投入,公路路政、运政执法、征费稽查人员要集中力量,依托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按照“以固定检测为主,辅以流动检测”的方式,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联合执法。

严格执法程序。执法处罚必须要求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没有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不得在同一路段实行双向拦车检查;执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必须通过称重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严禁凭经验和目测进行超限超载裁定。

规范罚款收费行为。罚款和收费严格使用省、区、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代收罚款收据或者其他代收罚款收据。条件具备的地方,罚款要“罚缴分离”,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确保交通畅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继续坚持确保交通畅通优先的原则,在货车流量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配置动态称重设备进行预检;凡是空载行驶的客货车,治超站点不得要求其进站检测;一旦交通严重堵塞,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

治超站点实行站长负责制

在构建全国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的同时,要立足长效治理的要求,逐步采取措施,加强和规范治超站点的管理。

所有在公路上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未经批准的治超站点,要及时予以撤销合并。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一批布局合理、标准规范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治超站点的执法工作和生活条件。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治超站点的作业流程、人员配备和管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财务和票据管理、审计监督等分别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治超站点实行站长负责制,本辖区内的治超站长定期轮换。

加快治超站点信息化进程,尽快在本省级辖区内的治超站点配备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一线基础性工作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治超政务公开。治超站点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十条禁令”:一是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二是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三是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四是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五是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六是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七是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八是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九是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十是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对于治超工作中出现的违法乱纪治超站点和工作人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严惩不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治超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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