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辛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2005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5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申请并进行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参加辛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5年10月8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调查活动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3.参加调查活动申请的国内/外生产者应当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生产涉案产品的产量;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向中国出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进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五、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二处
邮政编码:100747
联系人:乌铁军,赵辉
电 话:85226852,85226855,85226853
传 真:85226854
附:《参加辛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0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