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23种化学品将被列入我国禁毒管理范围
为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我国将于11月1日起实行新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3种化学品被列入禁毒管理范围。这是昨日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这23种易制毒化学品包括硫酸、盐酸、甲苯、丙酮、高锰酸钾、醋酐、三氯甲烷等。
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交易方面,对于企业购买,《条例》规定不允许现金交易,可以通过银行划拨或者通过支票来进行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保护合法、禁止非法,是《条例》重要的立法原则之一,要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群众。
根据该条例,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向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在11月1日起的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否则一律不得继续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业务。